被处罚单位:福建金海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胜利南街1899号
法定代表人:苏志海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24年9月3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专项督查组检查福建莆田华林经济开发区047号地块建设项目(亚明中餐标准化产业智能厂房)时发现现场施工升降机(备案证号:闽BE-S10681)司机无证上岗作业,塔式起重机(备案证号:闽BF-T00908)司索工无证上岗作业,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福建金海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未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同时,督查组发现施工现场盘扣架模板支架钢管、顶托使用非标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省住建厅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专项检查《整改通知书》(编号:350000202409052227)、询问笔录4份、工程复工申请单1份等证据证明。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G405.31.2条严重档违法情形的规定,参考《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G405.31.2条严重档违法情形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401.62.6轻微档违法情形的规定,参考《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G401.62.6轻微档违法情形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人民币7.2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进行缴纳罚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城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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