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厦门渔纬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
单位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荔华东大道8号莆田万达广场商铺3百F01室
法定代表人:叶世荫
经调查核实:厦门渔纬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室内装修工程在莆田市城厢区万达广场商铺3层F01室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以上行为有现场照片1份、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G601.58.4条严重档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情形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整改
2.处人民币4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进行缴纳罚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城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4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