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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莆城住建罚决〔2024〕009号)

来源:城厢区住建局 时间:2024-12-04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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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莆田市喜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学园南街1189号

  法定代表人:周子健

  经调查核实:莆田市喜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的红囍宴婚礼艺术中心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以上行为有现场照片1份、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G601.58.2条轻微档违法情形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整改

  2.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进行缴纳罚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城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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