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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义务催告书(莆城住建强催﹝2023﹞004号)

来源:城厢区住建局 时间:2025-02-12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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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景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因你(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公司一案,我局已于2024年5月23日向你(单位)发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莆城住建罚﹝2023﹞004号)。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莆城住建罚﹝2023﹞00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经查,你(单位)逾期未履行本机关于2024年5月2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莆城住建罚﹝2023﹞004号)、2024年6月7日作出的《加处罚款决定书》(莆城住建强加﹝2023﹞004号)要求履行的罚款人民币34958.91元和加处罚人民币34958.91元义务,现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缴纳罚款人民币34958.91元和加处罚人民币34958.91元,逾期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或者到本机关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许伟

  联系电话:0594-2693860

  莆田市城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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