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兵:
因你(单位)未取得资质承揽莆田三盛中梁首府项目全区景观工程一案,我局已于2024年5月23日向你(单位)发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莆城住建罚﹝2023﹞006-1号)。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莆城住建罚﹝2023﹞006-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经查,你(单位)逾期未履行本机关于2024年5月2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莆城住建罚﹝2023﹞006-1号)、 2024年6月7日作出的《加处罚款决定书》(莆城住建强加﹝2023﹞006-1号)要求履行的罚款人民币11994.24元和加处罚人民币11994.24元义务,现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缴纳罚款人民币11994.24元和加处罚人民币11994.24元,逾期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或者到本机关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许伟
联系电话:0594-2693860
莆田市城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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