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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莆城住建罚决〔2025〕003号)

来源:城厢区住建局 时间:2025-06-25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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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莆田市城厢区苏格里岛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单位地址:莆田万达广场商铺373室

  法定代表人:赖志猛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莆田市城厢区苏格里岛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荔华东大道8号莆田万达广场商铺373室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以上行为有现场照片1份、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结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G601.58.4条严重档情形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整改

  2.处人民币4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进行缴纳罚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城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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