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元亨利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接三盛莆田中梁首府项目大区景观工程一案,我局已于2023年8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莆城住建罚﹝2023﹞007号)。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莆城住建罚﹝2023﹞00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经查,你(单位)逾期未履行本机关于2024年11月8日作出的《加处罚款决定书》(莆城住建强加﹝2023﹞007-2号)要求履行的加处罚人民币139835.65元义务,现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缴纳加处罚人民币139835.65元,逾期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或者到本机关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有效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义务催告通知书》(莆城住建强催﹝2023﹞007-2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林智煌
联系电话:0594-2693860
附件:1.《履行义务催告书》(莆城住建强催﹝2023﹞007-2号)
2.福建省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
莆田市城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