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林仁元 性别:男 年龄:70岁
身份证号码:350302195507******电话:1516028****
地址:福建林卓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竹林路1477号)
林仁元:
经调查核实,你于2025年3月1日开始,在灵川镇榜头村榜头沟侵占破坏水工程及护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2025年4月28日,我局对你在灵川镇榜头村榜头沟侵占破坏水工程及护岸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你于2025年4月29日组织修复。2025年7月16日,我局组织人员现场查看,所填的渣土和雨污涵管已清理,护岸部分使用干砌条石护坡部分水泥灌注,与城厢国投建设的护岸连成一体,基本已恢复原状。2025年7月17日,执法人员送达莆田市城厢区水利局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和莆田市城厢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未要求陈述申辩及听证。
以上行为有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调查笔录2份;3、照片4张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二万元。
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要求缴纳罚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城厢区水利局
202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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