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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表(莆城卫健医罚〔2025〕008号、莆城卫健医罚〔2025〕008-1号、莆城卫健医罚〔2025〕008-2号)

来源: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时间:2025-08-05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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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依据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1

莆城卫健医罚〔2025〕008号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莆田妇产专科医院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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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妇产专科医院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4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立案:2025年06月11日

处罚:2025年08月05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

莆城卫健医罚〔2025〕008-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莆田妇产专科医院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方某英未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且没有违法所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立案:2025年06月11日

处罚:2025年08月05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3

莆城卫健医罚〔2025〕008-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莆田妇产专科医院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江某英未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且没有违法所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立案:2025年06月11日

处罚:2025年08月05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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