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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依据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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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莆城卫健医罚〔2025〕011号 |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
明鑫堂(莆田市城厢区)医疗健康有限公司医师唐某某未亲自诊查实施医疗措施案 |
91350302MADRJJX6XY |
明鑫堂(莆田市城厢区)医疗健康有限公司医师唐某某未亲自诊查实施医疗措施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
合并两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立案:2025年06月25日 处罚:2025年08月18日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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