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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表(莆城卫健医罚〔2025〕011号)

来源:城厢区卫生健康监督所 时间:2025-08-18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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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依据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1

莆城卫健医罚〔2025〕011号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明鑫堂(莆田市城厢区)医疗健康有限公司医师唐某某未亲自诊查实施医疗措施案

91350302MADRJJX6XY

明鑫堂(莆田市城厢区)医疗健康有限公司医师唐某某未亲自诊查实施医疗措施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合并两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立案:2025年06月25日

处罚:2025年08月18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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