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民防”是指政府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空袭、抗灾救灾措施,实施救援行动,防范与减轻灾害危害的活动。
问:民防条例适用于什么范围?
答:该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空袭、火灾、水灾、地震灾害和其他灾害,灾害性的化学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交通事故、建筑物与构筑物倒塌和其他灾害性事故的预防、应急救援及其相关的管理工作。
问:民防教育由何部门组织实施?
答:在校学生的民防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民防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民防教育,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问:发现灾害、灾害性事故应该如何去做?
答:发现灾害、灾害性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者通过“110”报警服务台报警。受灾或者发生灾害性事故的单位,应当在报告或者报警的同时,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危害源,组织自救互救,并配合应急救援组织进行救援。
问: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时,建管办法认定的“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情形有哪些?
答:1、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的;2、按照规定应当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底层的局 部,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3、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有流砂、暗河,或者基岩埋置深度较浅,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4、建设用地周围的房屋或者地下管线密 集,结建民防工程无法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问:建设单位在新建民用建筑时,如遇到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情形,应该怎么办?
答: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提出申请(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经民防部门认定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缴纳民防 工程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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