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城厢区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厢区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莆城政〔2008〕119 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莆田市城厢区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洪水、台风的防范与处置工作,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保证防洪防台风工作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福建省防洪条例(修订)》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福建省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和《莆田市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修订)》等。
1.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范围内洪水、台风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设立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领导全区防洪防台风工作,其办事机构为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汛办”),设在区水务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洪防台风工作;有关部门、行业根据需要设立部门、行业的防洪防台风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防洪防台风工作。
2.2区防指组成
区防指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人武部部长、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监察局局长、区委农办主任、区水务局局长、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区水务局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区委宣传部、区交通局、区住建局、区林业局、区经贸局、区教育局、区农业局、区旅游局、区安监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供销社、城厢粮食分局、城区供电局、区电信局、区城管执法分局、华林经济开发区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3组织机构职责
(1)统一指挥全区防洪防台风工作,宣布启动、终止区防洪防台风应急响应。
(2)在区委、区政府和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相关决定、指令。
(3)组织召开区防指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工业园区领导参加的防洪防台风工作会议,分析预测洪水、台风发展趋势,安排部署防洪防台风、救灾工作,制定各项防洪防台风、救灾应急措施。
(4)下达抗洪抢险、水库泄洪等调度命令,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5)动员全社会参与防洪防台风抢险救灾,指导灾后恢复重建。
(1)及时掌握汛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向区委、区政府、区防指有关领导报告并对外发布汛情、灾情。
(2)提出防洪防台风的目标、重点和措施等建议意见,为区防指提供决策依据。及时传达区防指的指令,完成交办任务,督促各项防洪防台风措施的落实。
(3)负责区级防汛抢险物资、器材的添置、储备、调剂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物资、器材的储备、管理。
(4)负责区防指的日常管理工作。
(1)区府办:协助区防指协调全区有关部门防洪防台风工作,协调各部门报灾、核灾工作,指导全区灾后重建、恢复生产自救工作,并协调各有关部门向上级争取抢险救灾补助资金。
(2)区监察局:监督防洪防台风责任制的落实。负责对防洪防台风责任制和抢险救灾调度指令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不到位、工作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区武装部:根据区防指的要求,负责协调组织驻本地武装警察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防洪防台风应急抢险队伍,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执行重大防洪抗台风措施,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4)区委农办:指导农口系统的防洪防台风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海上作业的防台风工作;协调水务、海洋与渔业、气象、农业等部门搞好防洪防台风等工作。负责提出“三农”(农业、农村、农民)受灾救助政策、措施的建议。
(5)区水务局:负责组织防汛专家组对水利防洪工程进行安全检查,按分级管理原则,审查小(二)型以上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应急抢险预案,审批已建、在建水利工程和在建涉河工程的度汛方案。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在核定标准内安全度汛。组织指导全区水利工程防洪防台风工作,提出水利工程防洪防台风应急措施,组织指导水利工程重大险情处理。收集雨情、水情、工情、灾情,提供洪水预报,科学调度水库蓄泄洪水。
(6)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易发生地质灾害地域的勘查、监测与防治等工作,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群众安全转移预案。负责台风暴雨期间开采矿点和山洪可能诱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隐患等的安全防范工作。协助镇(街道)及时安全转移地质灾害点的群众。组织应急专业队伍,为防御突发地质灾害提供应急技术支撑。
(7)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全区海洋渔业防台风工作,编制莆田市城厢区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城厢区渔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厢区风暴潮灾害应急预案、城厢区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等,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有关乡镇做好海上渔船回港、渔排人员上岸避风工作,掌握最新情况,及时统计上报区防指。负责做好避风港的规划、建设与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当地政府开展渔业防台风知识宣传,指导渔业的防洪安全。负责提出渔业受灾救助政策、措施的建议,帮助灾区组织渔业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生产。
(8)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导做好全区公路(桥梁)的防洪防台风工作,负责编制交通运输业防洪防台应急预案,配合公安部门实施陆上交通管制,负责内河交通管制,了解报告高速公路关闭情况。协调、指导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及时抢修公路(桥梁)水毁工程,保障交通干线畅通。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优先运送应急抢险、转移危险地带群众和防洪防台风物资设备。抓好行业管理内渡船在台风影响期间的安全工作。组织做好危险品运输工作。
(9)区住建局:组织、指导建设行业的防洪防台风工作,编制建设系统的防洪防台应急预案和地下工程防洪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做好危旧房、低洼地、地下车库和建筑工地抗灾、城区排水排涝工作,以及城区地下室电力通讯、排水设施防护工作,灾后及时组织做好恢复供水和环境卫生清理,做好城区树木、绿地、城区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修复工作。加强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的监测与防护。负责台风、暴雨期间危房户、在建工程、高空作业、高空悬挂物以及城区地下室电力通讯、排水设施的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
(10)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做好防洪防台风工作,编制教育系统的防洪防台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监督学校做好校舍加固和师生安全的防范工作。监督、指导有关学校做好危、漏校舍的维修和加固。负责组织做好中考、高考等重大教育活动的防洪防台风安全工作,对在校学生进行防洪防台风知识宣传,组织师生防洪防台风安全转移的演练。视情作出停课或调课的决定工作,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同时加强对留校学生的管理,确保师生、校舍安全。
(11)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报灾核灾、灾民救助、人员转移和安置及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及时掌握灾情信息和救灾情况并上报区防指。组织开展、接收和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工作。
(12)区农业局:负责农业防洪防台风工作,抓好农业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指导,做好灾区动物疫病和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及时掌握农情和灾情,并上报区防指。
(13)区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做好抗灾期间的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灾后做好防病、治病及防疫工作。
(14)区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本区旅游行业做好防洪防台风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旅游景区(点)好防洪防台风安全知识宣传、隐患排查和关闭等工作,确保游客及危险地带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职工人身安全。
(15)区财政局:组织实施全区防洪防台风和抢险救灾经费预算,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会同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向上级争取防洪防台风抢险救灾经费,并及时下拨和监督使用。根据防汛工作的实际,加大防汛经费投入,提高防汛抗旱指挥及预测报和监测能力。
(16)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做好防洪防台风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防洪防台风知识,及时滚动播发防洪防台风动态。做好有关声像资料收集、制作、汇编和保存工作。
(17)区经贸局:负责组织、指导工矿企业做好防洪防台风工作,编制经贸系统防洪防台应急预案和地下商贸企业及小区地下室防洪应急预案。协助、指导电力部门做好电力调度工作,确保防汛用电保障。负责做好城区地下商贸防洪排水排涝工作和电力通讯设施的防护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所辖水电站、水库按照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实施水库调度和运行安全及执行防汛指挥部门防洪调度指令,做好水库防洪调度。
(18)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抗灾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及时疏导交通,保证防洪防台风抢险物资车辆优先通行。负责实施交通管制。依法打击盗窃防洪防台风物资和破坏、盗窃防洪防台风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因防洪防台风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带的群众和海上渔排、渔船人员。
(19)区发改局:指导防洪防台风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对重点防洪防台风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建设、计划的协调安排。
(20)区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的安全度汛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
(21)区供销社、区粮食分局:根据各自职能,负责部分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的物资供应和必要的储备。
(22)城区供电局:负责做好防洪防台风用电保障工作,保障全区防汛等重要部门的工作用电。及时调度解决应急电源,解决排洪、抢险的电力需要。及时抢修受损的电力设施,恢复正常供电。
(22)区电信局等通信部门:负责所辖通讯设施的防洪防台风工作,保障全区汛期的通讯畅通。优先传递防洪抗台通讯信息,确保风情、雨情、水情、汛情、远程视频监控、单兵设备等防台风信息、调度指令和防汛视讯等传递的通讯畅通,负责调度应急通信设备。
(23)区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区林业系统的防洪防台风工作,若遇林作物收获季节,应组织可能受影响的地区进行抢收。负责提出林业抗灾补救措施。负责储备一定数量的木材供抢险救灾时使用,必要时向外调运。提前转移受威胁地带的库存木材。
(24)区城管执法分局:根据单位职能,负责做好沿街店面广告牌、高空悬挂物等防洪防台风工作。
(25)华林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企事业单位做好防洪防台风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配备防汛联络人,负责与区防汛办联络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和预警信息
区防汛办负责收集对暴雨、洪水、台风的监测和预报情况,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及时向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通报自然灾害信息;各镇(街道)要建立完善防汛信息接收和发布平台,要采取多种方式向辖区内村(居)有关人员发布灾害性预警信息。
3.2预案准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修订完善渔业防台风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预案、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水库洪水调度方案、堤防决口应急预案、村级防洪抢险救灾应急预案等各类预案。
3.3预防行动
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汛前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检查,备足抢险救灾物资和救生器材,落实镇(街道)、工业园区防汛责任人和水库、堤防、水闸工程的防汛责任人和技术负责人,落实抢险队伍,修订水库、重要水工程、重要地质灾害点和山洪灾害易发区的相关应急预案,开展防洪防台风抢险演练,加强防汛宣传。
汛期,区防办、水务、海洋与渔业、国土、住建、交通等部门和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监视云情、雨情、水情、风情,必要时实行加强值班,相互沟通,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3.4预警级别
按洪水和台风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响应工作由低到高分为Ⅳ、Ⅲ、Ⅱ、Ⅰ四级。
4.响应工作
4.1总体要求
4.2 防洪响应
(1)市气象局(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且暴雨可能对我区造成灾害。
(2)根据水文预报,预计木兰溪干流濑溪水文站、木兰陂水位站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相应濑溪水文站水位高于8.4米(黄零,下同)、流量大于734米3/秒,木兰陂水位站水位高于6.5米(即过陂水深大于1.34米)。
(3)中小河流堤防或小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
(1)区防指
1.有一位副指挥长坐镇指挥。
2.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汛情,分析暴雨洪水的发展趋势,部署防御暴雨洪水工作。
3.视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指导防汛抗洪工作。
4.对小(二)型以上水库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库容运行情况统一调度和监督。
(2)区防汛办
1.加强值班力量,实施领导带班。
2.与市气象局、市水文局保持密切联系,加密对降雨和洪水的监视,掌握重要地区的雨情、水情,即时掌握暴雨洪水实况(绝对值、相对值和相应频率)。
3.召集有关专家会商汛情,分析洪水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可能发生的危害,发出防御部署通知。
4.向区指挥部及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汛情,了解、反馈各镇(街道)、各部门防御动态。
5.掌握重点防洪工程运行情况,做好小(二)型以上水库防洪调度监督工作。
(3)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和督促各镇(街道)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4)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和相关镇(街道)指挥部适时启动防御暴雨洪水的相关预案,加强值班和防守力量,部署落实防御暴雨洪水各项工作,传达贯彻防御暴雨洪水工作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反馈应急响应动态。
(1)市气象局(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且暴雨可能对我区造成较大灾害。
(2)根据水文预报,预计木兰溪水文站、木兰陂发生2~5年一遇(洪水频率值含下限,不含上限,下同)的洪水,相应濑溪站水位9.17~11.59米,流量为1200~2050米3/秒,木兰陂水位站水位7.66~8.76米(即过陂水深2.50~3.60米)。
(3)中小河流堤防或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1)区防指至少有一位副指挥长坐镇指挥;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汛情,分析暴雨洪水的发展趋势。根据会商意见,发出防御洪水的紧急通知,部署防御暴雨洪水工作。组织做好小(二)型以上水库的防洪调度工作。
(2)区防汛办主动向市防指、市水文部门采集上游溪河排洪、水库泄洪等汛情,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防指等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严密监视重要防洪工程运行状况,收集发洪区的险情、灾情,部署防洪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并通过防汛信息平台发布汛情通报。
(3)区水务局督促各镇(街道)加强水利工程特别是水库大坝、重要江海堤防的巡查与监测,落实险工险段和在建水利工程的抢险队伍、物资和设备。
(4)根据洪水发展趋势,区防指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防御暴雨洪水工作会议,提出防御重点和具体防御工作要求,部署低洼地、危房、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地带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提出防御重点和具体防御工作要求。
(5)各类抢险队伍按照部署开展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各级、各部门组织运送抢险物资器材。区武装部根据了解掌握的实时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协调驻莆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投入抗洪救灾工作,并向区委办、区政府办和区防指报告有关部队投入抗洪救灾力量及进展情况。
(6)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要加强值班,在区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下,部署和开展防汛抗洪工作。
(1)市气象局(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且暴雨已经对我区造成较严重灾害。
(2)木兰溪干流濑溪水文站、木兰陂站发生5~10年一遇的一般洪水,相应濑溪站水位11.59~12.36米,流量为2050~2650米3/秒,木兰陂水位站水位8.76~9.27米(即过陂水深3.60~4.11米);辖区流域面积为50平方公里以上的溪河之一发生20~50年一遇的特大洪水。
(3)小(二)型以上水库出现特别重大险情;一般溪流的重要堤段发生决口;镇(街道)发生比较严重内涝。
(1)区防指至少有一位副指挥长坐镇指挥,必要时指挥长坐镇指挥。审议发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的决议,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签发进入紧急防汛期的命令,并紧急部署抗洪救灾工作。召集区防指主要成员单位领导坐镇区防指协同指挥,协调指挥驻莆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投入抗洪救灾。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一步会商汛情,分析洪水的发展趋势,做好小型水库、山塘的防洪调度工作。适时向区委、区政府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负责向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2)区防汛办了解重要防洪工程、重点病险水库和在建防洪工程的运行情况,收集发洪地区灾情、险情,了解成员单位和有关镇(街道)的抗洪救灾动态,并通过新闻媒体、防汛信息平台发布汛情通报。
(3)区水务局督促指导相关镇(街道)做好重点防洪工程、病险水库和在建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工作。密切监视重要防洪工程、重点病险水库和在建防洪工程的运行情况,并及时向区防指报告。提出重要防洪工程调度和抢险的建议意见。
(4)区防指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抗洪抗灾的紧急会议,提出全面防御工作要求。
(5)防汛抢险队伍根据区防指的命令投入抢险救灾。
(6)区民政部门紧急安置和救助灾民。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医疗救助。
(7)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支援受灾地区的抢险和救灾工作。受灾镇(街道)在区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本区域防汛抗洪工作。
(1)市气象局(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且暴雨已经对我区造成严重灾害。
(2)木兰溪干流濑溪水文站、木兰陂水位站发生10年一遇以上的较大洪水,相应濑溪水位12.36米以上,流量超过2650米3/秒,木兰陂水位站水位超过9.27米(即过陂水深4.11米以上);其他流域面积为50平方公里以上的溪河之一发生50年一遇以上的特大洪水。
(3)木兰溪干流重要堤段发生决口。
(4)镇(街道)发生严重内涝。
(5)山塘、水库发生垮坝。
(1)区防指指挥长坐镇指挥,有关副指挥长及部分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在区防指协助指挥工作,审议并发布紧急防汛期的命令,协调部队、部门、镇(街道)抗洪抢险救灾行动。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一步会商汛情,分析洪水的发展趋势,继续做好小(二)型以上水库的防洪调度工作。
(2)必要时,建议区委、区政府联合发布抗洪救灾紧急动员令,进行全民紧急总动员,请求上级和有关方面支援。
(3)区防汛办反馈区防指各项决定和命令的落实情况,了解掌握重大险情、灾情和由洪水引发的其它重大突发事件,并将工作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区水务局提出重点防洪地域、保障部位、出险工程的应急抗洪抢险技术意见。
(5)必要时,区政府向莆田军分区、驻莆部队、兄弟县区或市直有关部门请求兵力、物资、资金等方面支援。
(6)区武装部协调组织投入抗洪抢险救灾,派出领导到区防指协助指挥工作,必要时协同区防指和区委、区政府向莆田军分区申请抗洪兵力和装备支持。
(7)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有关抗洪抢险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防汛抗洪工作。
当应急响应条件变化时,区防指视情调整防洪应急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条件消失时,区防指应视情宣布终止防洪应急响应。
当降雨过程结束,溪河主要控制站洪水退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把防洪工作重点转移到救灾工作上来,抓好灾民安置和医疗、防疫工作,确保灾民有房住、有衣穿、有饭吃、有干净水喝,尽快恢复灾区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组织恢复生产生活、重建家园等支持灾区工作。
(1)区防指部署、协调有关救灾工作,必要时建议区委、区政府召开救灾紧急会议,派出工作组到抗灾第一线,慰问灾民,协助指导抗灾救灾,向市防指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2)区防汛办收集灾情,会同有关部门核实、汇总灾情,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办报告。收集汇总全区防汛救灾工作,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市防指、区委、区政府报告。
(3)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区政府指示,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向省政府、市政府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汇报灾情,争取省市里的支持。
(4)区水务局组织指导水利工程水毁修复,确保安全度汛。
(5)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要迅速部署落实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安排好灾民生活,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修复水毁工程,保持社会稳定。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告区防指。
4.3防台风响应
市气象局(台)发布台风蓝色预警,预计在未来72小时内热带气象旋可能登陆或影响我区;或近海出现热带低压,预计24小时内可能登陆或影响我区。
(1)区防汛办加强值班,由区水务局领导带班,与市防汛办保持密切联系,发出台风情况通报,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风情、雨情、水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召集有关专家会商汛情,分析洪水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可能发生的危害,发出防御部署通知。向区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汛情,了解、反馈各镇(街道)、各部门防御动态。掌握重点防洪工程运行情况,做好小(二)型以上水库防洪调度监督工作。
(2)区水务局负责督促各镇(街道)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3)区海洋与渔业、交通部门负责统计出海船只与人员数量,并与海上作业单位和船上人员保持联系,通知做好防台风准备。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黃色预警,预计在未来48小时内将有热带风暴及以上等级的热带气旋可能登陆或影响我区。
(1)区防指至少要有一位副指挥长坐镇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在区防指协助工作。区防指主持召开防汛、水务、海洋与渔业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认真分析台风特点、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指挥长。
(2)根据会商意见,区指挥部或区防汛办发出防御台风通知。
(3)区防汛办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水情、雨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视情通过防汛信息平台发送台风信息短信。
(4)区水务局负责督促各镇(街道)加强水利工程特别是小(二)型以上水库大坝、重要海、河堤防的巡查与监测,落实险工险段和在建水利工程的抢险队伍、物资和设备。
(5)区海洋与渔业和交通部门应对台风可能影响的海域作出防台风安全部署。
(6)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镇(街道)加强值班,主动与市气象局(台)联系,密切注视台风和风暴潮情况。
(7)各镇(街道)、园区应在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各方力量,投入防台风工作。
市气象局(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预计在未来24小时内将有强热带风暴或台风等级的热带气旋可能登陆或严重影响我区。
(1)区防指至少有副指挥长坐镇指挥,部署全区防台风工作,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在区防指协助工作。主持召开防汛、水利、气象、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台风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根据会商意见,区防指发出防御台风的通知,提出防御台风工作要求,必要时对小(二)型以上水库实施防洪调度。
(2)区防指通过防汛应急视频系统召开相关成员单位领导、镇(街道)领导参加的防台风紧急会议,对防台风工作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指挥部。情况严重时,提请区委、区政府听取汇报并作出决策和部署。
(3)区防汛办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水情、雨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收集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防台风的准备情况,视情通过防汛信息平台发送台风信息短信,
(4)区海洋与渔业局督促指导沿海镇做好海上船只回港或就近避风工作、海上渔排养殖人员和进港船只上人员安全撤离工作。在7级风圈到来之前6小时,督促指导回港船只和渔排上的老人、妇女、儿童和病弱者撤离工作;在10级风到来之前6小时,或当地政府认为必要的情况下,督促指导所有小型渔船(60马力以下)和渔排上人员、临海滩涂养殖人员撤离工作。同时向区防指滚动上报转移上岸人数和回港船只数量。
(6)区水务局督促指导各类水利工程特别是小(二)型以上水库大坝、重要江海堤防的巡查与监测,落实险工险段和在建水利工程的抢险队伍、物资和设备。
(7)区国土资源分局组织相关镇(街道)对崩塌、滑坡易发生地段、地质灾害隐患点、山体易滑坡、高边坡巡查监测。
(8)全区各类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区武装部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迅速组织好抢险救灾队伍,接到区防指通知后,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和协助政府做好群众转移工作。各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准备好抢险物资器材。
(9)区防指成员单位立即按照防台风各项预案,部署落实防台风各项工作,传达区防指的部署和上级指示。加强值班,领导带班。各级防汛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组织人员深入基层、重点部位,检查防台风准备情况,督促基层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并及时将防御部署落实情况上报区防指。
(10)各镇(街道)、园区应在区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各方力量,投入防台风防汛工作。
市气象局发布台风红色预警,预计在未来24小时内将有台风以上等级的热带气旋可能登陆或严重影响我区。
(1)区防指指挥长坐镇指挥,副指挥及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在区防指协助工作,部署全区防台风工作。主持召开防汛、水务、气象、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台风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
(2)区防指召集成员单位对防台风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发出防御台风紧急通知。根据暴雨洪水发展趋势,做好小(二)型以上水库防洪调度工作。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
(3)区防汛办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水情、雨情、工情,收集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园区防台风落实情况,适时通过防汛信息平台发送台风信息短信。做好重要防台风信息的上传下达。
(4)区海洋与渔业部门督促指导沿海镇海上养殖人员和进港避风船只上人员迅速撤离工作。在12级风到来之前6小时,或当地政府认为必要的情况下,督促指导150马力以下渔船上所有人员撤离以及150马力以上渔船上除留守3-4人值班外,其余人员全部撤离的工作;在14级风到来之前6小时,督促指导所有渔船上人员撤离工作工作,并妥善安置转移群众。同时向区防指滚动上报转移上岸人数和在港船只数量。
(5)区水务局提出重点防洪地域、保障部位、出险工程的应急抗洪抢险技术意见。
(6)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指导地质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应急专业队伍,为防御突发地质灾害提供应急技术支撑。
(7)市气象局预报台风登陆、影响地区或日降雨量超过100毫米,区住建、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镇(街道)应迅速组织低洼地、危房、工棚、简易搭盖、地质灾害点等危险地带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妥善安置转移群众,保证其基本生活。同时滚动上报安全转移人数。
(8)根据台风发展趋势,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作出以下应急措施:
①风景名胜区、城区公园、旅游景点等适时关闭;
②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适时停课;
③高速公路、码头适时关闭;
④对部分地区适时实行交通和电力管制;
⑤报请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适时取消室外大型活动;
(9)必要时,区防指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召开防汛视频紧急会议,动员全区人民投入到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中。
(10)必要时,除防台风应急单位外,实行停止上班、停市等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必要时,可紧急征用、调用防抗台风急需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11)区武装部按区防指的命令,组织抢险队伍赶赴灾区,投入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群众转移工作。
(12)全区各类抢险队伍按照区防指要求,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各镇(街道)、部门的抢险物资器材准备就绪,做到随调随到。
(13)有关部门传达贯彻全区防台风工作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及时将防御部署落实情况上报区防指。各类防汛责任人全部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区效能办对各部门、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情况和防台风部署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4)各镇(街道)、园区应在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各方力量,投入防台风防汛工作。
当应急响应条件变化时,区防指应视情调整防台风应急响应级别。
当应急响应条件消失时,区防指应视情宣布终止防台风应急响应,并根据暴雨和洪水情况,启动相应的防洪应急响应。
(1)区防指发出通知,部署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2)区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赴抗灾第一线指导协调抗灾救灾工作。
(3)根据受灾情况,区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并争取市有关部门的支持。
(4)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和受灾地区迅速部署落实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安排好灾民生活,加强灾区疫情防治工作,组织力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告区防指。
(5)区防汛办及时统计和评估各镇(街道)、园区受灾情况,并上报市防办。收集汇总各镇(街道)、园区、各部门抗灾救灾情况,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办。组织召开总结分析会,认真总结全区防台风抗灾救灾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
(6)区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抗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7)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间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保障措施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2支援与装备保障
驻地部队组成抢险突击力量,负责承担区防指下达的抢险救灾任务。
电力部门负责防洪抗台风抢险、抢排渍涝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转移疏散人员、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器材的运输。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区防指及相关部门建立防汛防台风物资器材储备管理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失和失效,确保救灾物资供应,负责各类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补充和更新。
财政部门负责筹措防汛经费,用于遭受台风灾害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以及用于抢险物资的购置、维修等。
6.宣传、培训和演习
6.1宣传教育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防洪防台风、避险、自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洪防台风意识及能力。
6.2培训
6.3演习
7.附则
7.1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洪防台风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执行命令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及责任追究。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汛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成员单位可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本部门防洪防台风预案。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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