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修订文件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营造良好的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对《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莆城政〔2020〕78号,以下简称“原78号文”)文件进行修订。
二、文件修订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推动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取得更大成效,落实《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进一步提升和规范我区招投标工作。
三、文件的修订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
3.《福建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6〕5号)
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函〔2021〕2号)
5.《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1〕385号)
6.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20〕47号)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除国家规定必须招投标以外的政府投资的小规模工程(以下简称小规模工程)。
四、《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全文共四个部分十条。其中:
第一部分:第一条至第三条,从设立目的、必须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及小规模工程可以选择的招标或采购方式三个方面进行编制。
第二部分:第四条至第五条,创新提出工程领域招投标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第三部分:第六条至第七条,从小规模工程下浮率、变更设计管理等方面加强对招投标相关活动监管。
第四部分:第八条至第十条,明确招投标投诉处理的相关依据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莆城政〔2020〕78号文件不再执行。
五、与原78号文相比,《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修订)》主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1.对原第三条进行修改,列举小规模工程可采取招标或采购方式: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30万元(含30万元)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15万元(含15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15万元(含15万元)的,建设单位可以参照《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闽发改法规〔2016〕5号)执行。
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万元以下的,可由业主单位自主选择采购方式,各业主单位应当进一步健全集体决策等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的采购活动。
③依法不进行招标、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可以采用政府采购方式,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2.对原第六条修改明确,规定小规模工程发包价=工程预算价×(1-下浮率),各类工程相关下浮率参照各行业主管部门上级文件执行。
3.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1〕385号)第一大点中严格控制总量和确保合法合规要求,删除原文第五条第三点第一段及第七条内容。
4.修订稿第七条参照《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规定》,小规模工程变更从严控制:①累计增加造价在4万(含4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②累计增加造价在4-40万元(含40万元),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审批,不以比例控制;③小规模工程变更类别累计超过40万元的,变更类别按累计增加合同价比例和金额共同确定,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并由主管部门提请工程领域招投标联席会议进行研究确认;④变更后结算总价不得超过4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