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21年1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出台《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文件,要求县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一户一宅”认定标准,细化以户为单位分配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城厢区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认定标准指导意见》。
二、出台意义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本指导意见有助于全区规范执行“一户一宅”政策,为村民申请宅基地时,判断其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提供指导,保障农村村民合法权益。
三、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号)
3.《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
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通知》(莆政综〔2020〕58号)
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
6.《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厢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的通知》(莆城政办〔2019〕36号)
四、范围期限
适用对象:农村村民(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适用事项: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及其管理。
有 效 期:五年
五、主要内容
(一)农村宅基地“成员”认定,是对农村宅基地申请对象(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身份确认,提出明确的认定或不予认定标准,与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契合。
(二)关于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认定,是我区依据闽政〔2021〕2号文件关于“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原则,进一步完善‘一户一宅’认定标准,细化以户为单位分配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要求的具体落实,具有创新性。
(三)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认定,明确户籍在本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拥有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延续了省、市的相关条件,还强调了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不予批准的5种情形,具有很强的适用性。
解读单位:莆田市城厢区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594-2686709
解读时间:2023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