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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来源:区信息公开办 时间:2023-12-30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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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碳达峰和碳中和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加强管理的通告》(莆政〔2019〕28号)和《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方案〉的函》(莆环保函〔2023〕56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需要调整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二、目标任务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环境管理要求,加大对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为我区空气环境质量的提升提供保障。

(二)通过修订通告,对政策进行延续,促进企业按照市的统一部署加快推进“煤改气”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执法依据。

三、工作进展

(一)征求意见情况

2023年10月7日形成《通告》(初稿);2023年10月17日通过政务网完成各镇(街道)、园区和区直各有关单位的两次意见征集工作;2023年10月20日通过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网站环境保护专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于2023年11月20日完成意见征集。

(二)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2023年11月30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送审稿)通过城厢生态环境局(代拟稿单位)内部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符合规定。

(三)合法性审查情况

《通告》(送审稿)于2023年12月5日前通过城厢生态环境局(代拟稿单位)、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和城厢区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

四、主要内容

《通告》分为禁燃区范围,禁止销售、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种类,禁燃区管理规定三个部分。一是禁燃区范围。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在原有的基础上新增荔园路以南木兰溪以北的霞林街道部分区域。二是禁止销售、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种类。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Ⅲ类(严格)”燃料作为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是指非车用的燃料。三是禁燃区管理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和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或使用生物质燃料设施的,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前淘汰或升级改造。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依职责落实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

《通告》一方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环境管理要求,加大对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另一方面通过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适时进行调整、公布,推进落实《莆田市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方案》工作,促进企业按照市的统一部署加快推进“煤改气”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执法依据,对具体的执法权归属进行了明确细化,避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确保禁燃区污染形势能够得到有效的治理,全面改善我区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五、执行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三)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

(四)《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加强管理的通告》(莆政〔2019〕28号)

(五)《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方案>的函》(莆环保函〔2023〕56号)

六、范围期限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相关文件涉及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管理工作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七、联系机关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莆田市城厢生态环境局

解读时间:2023年12月

联系电话:0594-2689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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