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的背景依据
为规范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工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的占有权和收益权,根据国家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中共城厢区委、城厢区人民政府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莆城委发〔2018〕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指导意见。
二、政策的内容
(一)收益分配范围、依据与条件
1.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范围是本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净收益,不得将国家财政补助以及社会团体及他人捐赠的财物纳入收益分配。
2.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按民主程序制定的《章程》是年终收益分配的主要依据。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原则、对象、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3.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持有的《股权证》是其个人参与本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收益分配的依据。
4.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原则上应予分红:
(1)可分配收益超过20万元;
(2)人均可分配收益达200元以上;
(3)村级经营性收入持续稳定。
5.不宜实施分配分红的情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宜分红:
(1)本年无收益的;
(2)年补助收入占总收入50%及以上的;
(3)利息支出占经营收入20%及以上的;
(4)列入市级重点扶持村且在扶持政策期内的。
(二)收益分配程序、比例
1.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工作以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租赁合同、承包合同等的结算和兑现。合作社理事会应当组织力量,按照各项合同的约定,收清各项租金、承包金、违约金(罚金)等收入,结算、支付各项应承担的费用开支;财会人员应当对跨期收入、跨期费用进行分解,核实本年度应得收入和应承担费用的数额;按照有关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结清会计账目;向理事会提交财务报表。
经营收入和经营费用的计算期间为公元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保障各项分配的货币兑现,提倡采取“收付实现制”方法计算。
2.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取得的经营净收益,可分配净收益一般按照以下顺序分配:(1)提取集体(企业)所得税(国家法规政策减免的除外);(2)提取公积公益金。(3)提取集体成员福利费。(4)成员分红。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应当明确各项分配占可分配净收益总额的比例。分配比例:1、集体所得税应按照税务机关颁布的比例计提。2、设置了集体股权的,原则上不再提取公积公益金和成员福利费;没有设置集体股权的,提取的公积公益金、成员福利费和集体分配三项的合计数,不超过可分配净收益的30%。
收益分配工作原则上于每年的1月份开展,在春节前兑现成员分配款项。
3.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制定经本社成员认可的、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收益分配方案,并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1)制订方案。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根据可分配收益情况,提出提取公积公益金、应付福利费及农户分配金额,编制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经会议讨论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监事会进行审核。
(2)征求意见。在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征求股东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3)乡镇、街道审核。股份经济合作社填写收益分配申报表,与收益分配方案一并上报乡镇、街道审核。
(4)召开会议。股份经济合作社须组织召开股权户代表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审议,经应到股权户代表半数以上或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决议等书面材料须报镇街备案。
(5)张榜公开。将收益分配方案在村务公开栏中及时进行公示,供成员查阅。公示期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6)实施分配。主要包括:按时缴纳税收、筹集资金兑现成员分配。成员分配提倡采取通过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将款项转入股权户代表人的储蓄账户的办法兑现。
(7)做好收益分配账务处理,专项张榜公布《收益分配表》。
解读单位:莆田市城厢区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594-2686709
解读时间:201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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