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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重大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本网 时间:2017-10-20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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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职能,深化投资项目审批体制改革,优化我市投资环境,为投资项目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令第67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的意见》(闽政〔2016〕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是指在办理审批服务事项过程中,对依法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由相关审批部门实行“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信息共享、资料互认、容缺预审、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全程监督”的并联审核审批机制。

  第三条 重点支持一批总投资额大、区域影响力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投资项目,以下投资项目列入重大项目管理范围:

  (一)列入国家、省、市年度计划安排的重点项目;

  (二)列入建设美丽莆田年度行动计划的投资项目;

  (三)列入“五个一批(谋划一批、签约一批、开工一批、投产一批、增资一批)”的投资项目;

  (四)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会议纪要、批示、交办和重点关注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 投资项目审批实行“一窗受理”审批代办机制,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窗口”(简称“审批代办窗口”),对外提供收件、转办、送达以及导办代办等服务,积极引导项目业主提出并联审批申请,一次性告知并联审批所需申请材料和办事流程。

  纳入投资项目“一窗受理”的审批服务事项,相关审批窗口不得再收件,由审批代办窗口将相关申请材料推送至各审批窗口,直接进入实质审核环节。

  第二章 运作模式

  第五条 并联审批按照“一个平台、两条渠道、三向并联、四方主体、五个阶段、六类项目”运作模式管理实施。

  第六条 打造“一个平台”。即,以行政服务中心为平台,按照“一窗受理”机制,对并联审批的投资项目各审批阶段,分别指定一个审批部门牵头,并由规划、发改、国土、住建、水利、交通、环保、林业、海洋、文广、安监、人防、气象、消防、港口、商务(口岸)、海事等相关审批部门相互配合,采取联合踏勘、联合会审、联合图审、联合验收、协调例会等联审联办工作机制,共同办理投资项目的全流程审核审批工作。

  第七条 拓宽“两条渠道”。即,实体办事大厅和网上办事大厅两种办事渠道,涉及投资项目审批的所有审批部门应进驻行政服务中心集中设立窗口,原则上应以行政审批科(股)的形式进驻,其审批服务事项全部纳入网上办事大厅规范办理。

  第八条 坚持“三向并联”。即,部门之间左右并联、部门内部前后并联、市县(区)之间上下并联。各相关审批部门加快建立与前置审批部门的左右之间横向沟通、上下层级纵向对接以及部门内部前后合作等工作机制,协同推进并联审批工作,共同提高投资项目的审批时效。在部门内部,涉及多个业务科室的审批事项,明确由行政审批科牵头,其他业务科室配合共同开展业务审核;在纵向上,对于系统内跨层级的审核审批事项,由市级部门牵头转办或分办,并进行同步审核;在横向上,积极牵头组织或参与投资项目的联合踏勘、联评联审、联合验收等活动。

  第九条 涵盖“四方主体”。即,涉及投资项目审批的协调监督平台、审批部门、项目业主以及中介组织等四方主体。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加快筹建投资项目审批业务协同平台系统,将投资项目审批涉及的各方主体及其相关行为,纳入平台规范运作和监管,形成投资项目审批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

  第十条 划分“五个阶段”。即,按照投资项目的立项方式(备案、核准或审批)和用地性质(划拨、出让)等不同情况,各类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流程均设置若干个审批阶段,大致可划分选址立项(发改部门牵头)、用地报批(国土部门牵头)、技术审查(规划部门牵头,其中涉及水利、交通、港航工程分别由水利、交通、港口部门牵头)、施工许可(住建部门牵头,其中涉及交通、港航工程分别由交通、港口部门牵头)、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牵头)等五个阶段,形成投资项目完整的“审批路线图”。

  第十一条 重构“六类项目”。即,整合原有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流程,重新建立工业投资、房屋建筑、市政道路、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港航工程等六类并联审批实施办法,具体实施办法及审批流程图由审改办、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制定。

  第三章 工作原则、工作职责及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坚持容缺预审、行政默认、定期(不定期)协调、跟踪督办等四项原则。

  (一)容缺预审原则。行政服务中心各进驻窗口应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手续、从急从快办理。涉及前置部门审批许可的,按照“容缺预审”方式提前介入对申请材料主件进行预审。

  (二)行政默认原则。一是联审会议默认原则,参加联审会议的人员由各部门授权出席,无故缺席的视为行政默认。二是联合踏勘默认原则,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无故未参加统一组织的联合踏勘,视为同意踏勘结果。三是审批超时默认原则,无特殊原因超过并联审批承诺时限而没有审批结果的,视为准予许可。默认单位应对以上三种行政默认行为予以盖章认可,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定期(不定期)协调原则。并联审批过程中遇到跨部门问题需要协调解决,由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领导牵头,定期(不定期)召开重大项目审批协调例会,负责重大项目并联审批过程的协调和监管。经协调不能解决的事项或特别紧急的事项,及时报送项目挂钩的市领导,由挂钩的市领导召开会议进行协调解决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跟踪督办原则。各相关审批窗口应提前靠前服务,指定专人及时跟踪,积极为重大项目开展延时、预约、上门和网办服务。对进入重大项目联合审批的项目,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全过程跟踪,并根据情况进行协调、督办。

  第十三条 进一步明确并联审批涉及的协调监督平台(审改办、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审批代办窗口)、审批部门(并联审批牵头部门、配合部门)、项目业主、中介组织等四方主体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审改办、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并联审批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各类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办法;

  (二)负责开展和推广并联审批工作;

  (三)负责相关进驻窗口开展并联审批工作的管理、督查和考核工作;

  (四)负责协调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或代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持联审协调会议,起草、签发会议纪要或备忘录。

  第十五条 审批代办窗口主要职责:

  (一)负责一次性告知并联审批的相关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为项目业主提供审批以及业务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项目审批“一个窗口”受理,统一接收转办申请材料,统一送达审批决定、颁发证件;

  (三)负责市级审批或审核转报权限内的投资项目审批全程代办;

  (四)负责落实投资项目统一代码制度,督促投资项目纳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监管;

  (五)督促并联审批窗口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六条 牵头审批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牵头组织联合踏勘、联合会审、联合图审、联合验收、协调例会,启动并联审批程序;

  (二)确保“应进全进”,实现对窗口的事项、人员和职能权限进驻到位、授权到位;

  (三)负责向审批代办窗口提供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内容并进行说明解释;

  (四)负责落实投资项目统一代码制度,将投资项目审批信息纳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监管;

  (五)负责协调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协调、确认因补齐补正而导致的审批时限延长问题;

  (六)负责按承诺时限要求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七)督促各相关审批部门按时出具审批意见或批复;

  (八)负责修订各类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办法,简化优化并联审批流程、申请材料、承诺时限。

  第十七条 并联审批配合部门主要职责:

  (一)参加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合踏勘、联合会审、联合图审、联合验收、协调例会;

  (二)确保“应进全进”,实现对窗口的事项、人员、权限进驻到位和授权到位;

  (三)负责向审批代办窗口提供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内容并进行说明解释;

  (四)负责落实投资项目统一代码制度,将投资项目审批信息纳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监管;

  (五)负责按承诺时限要求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六)简化优化本部门审批流程、申请材料、承诺时限。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业主主要职责:

  (一)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和跟踪投资项目前期相关报批手续;

  (二)组织或委托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工作,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原始资料;

  (三)委托工程咨询、设计公司,组织和协同中介组织编制各类中介报告和设计图纸;

  (四)密切协调和处理好投资项目报批过程中的各方关系;

  (五)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及时履约支付建设资金,做好材料和设备采购工作;

  (六)主动接受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中介组织应按照中介组织管理办法,规范执行服务承诺制、执业公示制、一次性告知制、合同管理制、依规收费制、执业记录制等“六制”服务承诺。中介组织主要职责:

  (一)就服务质量、服务时限、收费标准和违约责任,向服务对象和全社会作出公开承诺;

  (二)在服务场所公示营业执照、执业人员基本情况及执业证书、收费标准和依据、服务承诺内容、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等信息;

  (三)向委托人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依据、程序、时限、收费标准、违约责任,以及提供中介服务所需的全部材料清单;

  (四)与委托人订立服务合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五)按照公示的收费项目、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收取费用;

  (六)认真做好执业记录,如实记载中介服务合同订立、委托事项、办理过程及结果、费用计算及支付等事项,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审批代办窗口按照“一套指南、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受理”的受理模式,负责并联审批的收件、转办和证件送达等工作。并联审批工作流程包括登记、预审、受理、协调、办结等五个步骤。

  (一)项目登记。审批代办窗口接到项目业主提交的项目报批申请后,应引导项目业主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登记并领取投资项目统一代码,一次性书面告知涉及的审批部门、所需的申请材料清单和办理程序,提供并联审批流程图及办事指南。鼓励项目业主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出并联审批申请,加快投资项目审批业务协同平台建设。

  (二)收件转办。对于项目已具备审批基本条件、申报材料主件齐全的并联审批申请,审批代办窗口应立即收件,出具《莆田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收件单》,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申请材料分送相关审批窗口,或通知相关审批窗口开展联合预审会议。缺少个别非关键性材料的,由项目业主承诺在办结前补齐。

  (三)受理预审。各相关审批窗口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须于当日正式受理并出具《受理承诺单》;或出具《一次性告知单》书面告知项目业主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涉及前置部门审批许可的,后置部门应先予以容缺预审。需要进行现场踏勘、联评联审的,由并联审批牵头部门统一组织联合踏勘或联评联审会议。各相关审批窗口在正式受理后,应将项目审批和相关流程信息推送至“福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四)协调督办。由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牵头定期召开重大项目联合审批例会,协调审批过程中遇到的跨部门问题,跟踪督办重大项目“审批例会”和“会议纪要”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限期办结。各审批窗口应按照各类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流程,同步办理各自的审核审批事项,在承诺时限内按期作出审核审批决定,正式出具加盖印章的审批或审查批复文件,汇总到审批代办窗口,统一向项目业主送达批复文件和证书。涉及容缺前置审批和非关键性材料的,项目业主应在审批前补齐相关材料方可领取批复文件。

  第四章 并联审批业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列入重大项目管理的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应指定一名以上专职审批协办员,负责项目报批工作。审改办、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应召集发改、国土、住建、规划、交通、水利、环保等部门窗口,定期对专职审批协办员进行项目报批业务知识培训。

  第二十二条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四条有关规定,投资项目实行统一代码登记制度,除涉密投资项目外,项目业主必须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之“投资项目审批监管”栏目,注册登记投资项目及企业基本信息,获取全省唯一的投资建设项目登记代码。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及审批结果等信息,应纳入“福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管理,各相关审批部门应及时将审批办理环节信息推送至“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实现省、市、县(区)三级投资项目审批的信息共享和联网监管。审批代办窗口应根据项目审批类型,逐个建立项目审批过程台账。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审批部门应按照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有关要求,全面深化“三集中、三到位”改革,实现对窗口的审批充分授权。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审批服务事项,必须编制标准化业务办理规程和审查工作细则,细化审查要点、审查内容和审查标准,严格规范行政审批的自由裁量权。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莆政综〔2016〕116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莆政综〔2016〕117号)等文件要求,各相关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业主提供目录外的其它前置审批、中介服务材料。同时,建立健全涉及投资项目审批的“两图四单”管理机制,即,并联审批流程图、项目投资路线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前置审批事项清单、涉企收费事项清单,并由审改办、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动态调整管理,每年对“两图四单”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监管,督促中介组织严格执行“六制”服务,推进中介服务高效规范透明运作。进一步健全中介行业协会组织,遵循“法律规范、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思路,逐步完善中介组织准入退出、诚信档案、信用等级评价、同业互查、动态监管、通报曝光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自律与监管有机结合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七条 健全行政审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牵头,成员由审改办、效能办、法制办、数字办以及相关审批职能部门等组成。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研究解决全市审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相关协调监管部门加强分工协同和审批监管工作,构建高效规范的行政审批管理体制。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重大项目“三会协调”制度。即:由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分管领导主持和各相关进驻窗口行政审批科科长参加的每周例会,由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主要领导主持和各相关进驻部门分管领导参加的两周调度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和各相关进驻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月度联席会。

  第二十九条 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建设网上办事大厅,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审批服务事项,应全部进驻“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对外提供网上预审、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等网上办事服务。积极推进电子签章、网上支付、审批结果邮寄等服务,进一步完善法人库、人口库、电子证照库、空间地理库等基础信息库建设,服务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高效推进。

  第三十条 深化“多规合一”试点工作,建立先商后审、先磨合项目基础条件再快速审批的新机制,整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形成“一张图”,加快建设“多规合一”信息管理平台系统,全面推进“一张表”并联审批工作机制。

  第五章 提速增效

  第三十一条 涉及投资项目管理的审批服务事项,能纳入“最多跑一趟”清单的均应纳入,对外提供四星级以上的网上办事服务。即,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开通网上预审、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等功能,项目业主在网上申报以后,到中心实体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时,窗口应核验与电子材料是否相符,并即时办结和颁发审批结果。鼓励有条件的事项提供全流程网上办理和审批结果邮寄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改变原有以工作日计算承诺时限的通用做法,涉及投资项目审批的审批服务事项的承诺时限,进一步压缩时限,改为以日历日或小时为单位计算,进一步促进投资项目审批提速增效。

  第三十三条 严格落实《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莆政综〔2016〕17号)要求,各相关审批部门应进一步简化项目前置审批、中介服务、用地报批等审批手续,进一步创新招投标方式,优化招标代理选择和评标方法。

  第三十四条 对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各类中介服务实行限时管理机制,由审批主管部门统一对中介报告或设计文件的编制、评审、修编等时限设定参考值。一般情况下,可研报告或申请报告编制不超过45天,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原则上不超过50天,环评报告、海域环评报告不超过60天,水土保持方案报告、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产压覆评估、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不超过30天,日照影响分析报告、规划指标报告原则上不超过20天,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不超过5个工作日,竣工测绘报告、竣工验收报告不超过40天,其他报告编制不超过20天;审批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项目业主修改中介报告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天,涉及重特大项目经审批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五条 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投资项目建设领域改革,简化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实行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合并审批,仅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两项前置条件,适用范围由新增建设用地或改变土地用途的新建项目,扩大至所有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发改、经信等备案部门应积极引导企业在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进行网上备案,并根据企业需要出具备案证明。

  第三十六条 鼓励将选址方案、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地质勘察、施工图设计、预算报告、工程量清单等中介服务,一次性或分若干阶段招标,委托联合体或同一家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单位编制,进一步提高招标时效。

  第三十七条 审改办、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每年应结合全市网上办事大厅和电子证照建设进度情况,定期对各类投资项目相关审批阶段的申请材料、承诺时限、办事流程,按照省效能办“十个凡是”要求不断精简优化,努力达到“材料最减、时限最优、流程最少”的工作目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为莆田市规范管理并联审批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工业投资、房屋建筑、市政道路、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港航工程等六类并联审批实施办法具有总体指导性作用。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审改办、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3年5月5日印发的《莆田市重大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莆政办〔2013〕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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