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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厢区总部企业招商入驻优惠政策》的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17-11-21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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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厢区总部企业招商入驻优惠政策》的解读

 

一、政策起草背景

为促进我区总部经济发展,鼓励企业通过多种形式组建总部企业,引导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城区功能,发挥中心城区辐射带动功能。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75 号)、《莆田市人民政府修改关于加快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莆政〔201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招商办起草了《城厢区总部企业招商入驻优惠政策》。在起草过程中,我办先后征求了区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财政局、华林经济开发区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进行修改。该政策经区政府第11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可以正式发布实施。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总部企业界定

总部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和税收汇缴在城厢区内的各类全球总部、地区总部、国内总部、福建区域总部以及营销总部、研发总部、设计总部等职能型服务企业(不包括政策性国有企业)。国内外大型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信息中心等落户我区的,符合总部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及运作方式的,亦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二)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凡在我区新注册设立的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区级总部企业。

1)在我辖区内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4)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对于中介服务、研发机构、文化创意、医疗健康、新能源、软件信息(含电子商务)等新兴产业总部到位注册资本金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5)企业在我区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介服务、研发机构、文化创意、医疗健康、新能源、软件信息(含电子商务)等企业在我区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300万元。

6)荣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商务部重点培育出口品牌、中华老字号及以上荣誉的企业,在我区设立省级区域总部、职能总部的,经区政府研究通过,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三)总部企业培育机制

满足以上(1)(2)(3)(4)条件的新设立企业,与区政府签订落户协议时,承诺打造全国或福建地区总部并依法汇总缴纳企业全部税收的 ,经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为培育型总部企业,自总部企业注册之日起二年为总部企业培育期,给予享受企业开办补助和办公用房补助政策。培育期内年度入库税收达到认定条件第(5)条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区级总部企业,享受总部企业所有扶持政策。若培育期满后一年内仍未达到税收要求的,停止培育,不再享受总部企业政策。

(四)扶持政策

1)开办补助。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可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3%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培育期的总部企业,一次性给予实到注册资本金2%的开办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培育期结束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给予按实到注册资本金3%的开办补助(扣除培育期已享受的补助),从企业入驻后上缴税收区级收入中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下涉及的区级财力所得均按照本口径执行)中逐年抵扣。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期到位的,按实际到位数进行计算和补差。

2)办公用房补助。①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其本部租用办公用房,给予5000㎡以内2-3年全额租金补助。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40%给予补助;购置一手商业办公商品房,区财政按缴纳契税的区级所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培育期的总部企业在二年培育期结束后,在第三年度仍无法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不再享受第三年的办公用房补助政策。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②总部企业在享受补贴和奖励期间不得转租、转让,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若引导配套企业入驻,该企业税收必须在我区缴纳,并经所在地镇(街)、园区同意,擅自改变用途、转让或转租的,应全额返还已领取的补助。

3)经营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为区级总部企业的年度起,按该企业税收区级财力所得扣除开办补助后,给予前2年区级财力所得100%的奖励,第三、四年80%的奖励;第五年起企业纳税年增幅超过20%的,给予增量区级财力所得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限3年。以上奖励用于企业业务拓展、科技创新、人才培育等。

4)规费减免。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区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

5)人才激励。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壶兰计划”的意见》(莆委发〔2017〕2号)规定执行。

   (6)优质服务。新招商入驻的总部企业,区级各级部门优先申报争取上级相关政策,提供便利条件和优质服务,重点项目由区级领导挂钩协调解决企业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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